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非煤礦山 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
000120
云南省人民政府文件
云政發〔2015〕38號
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非煤礦山
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
各州、市人民政府,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,省直各委、辦、廳、
局:
為認真貫徹落實《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 工業轉型升級的意見》(云發〔2014〕20號),促進我省非煤礦
山轉型升級,實現科學發展、安全發展,現提出以下意見:
一、總體要求
( 一)重要意義
非煤礦山是我省工業的基礎性和支柱性產業,為全省經濟社
會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。但由于自然和歷史等原因,我省非煤礦
山規模小、數量多、分布散、礦權布局不合理、基礎條件薄弱、 資源浪費嚴重、生態保護和安全生產壓力大等問題突出,長期積 累的結構性矛盾和粗放的發展方式已成為制約非煤礦山科學發 展、安全發展的最大因素,促進非煤礦山轉型升級已刻不容緩。 加快推進非煤礦山轉型升級,既是推進我省工業轉型升級的重要 內容,又是促進非煤礦產業實現跨越式發展的重要舉措,更是主
動適應經濟新常態、做大做強非煤礦產業的必然要求。
(二)指導思想
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,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考察云南 時的重要講話和省委九屆十次全會精神,以促進礦產資源節約循 環高效利用為目標,通過“達標保留一批、改造升級一批、整合 重組一批、淘汰關閉一批”(以下簡稱“四個一批”),切實調整 產業結構,徹底改變非煤礦山“散、小、弱”狀況,提高產業規
模效益和集聚發展度,實現非煤礦山科學發展、安全發展。
(三)基本原則
1. 市場主導,優化配置。堅持市場主導與政府調控并舉, 優化產業布局,推動企業聯合重組,實現優質資源向優勢企業配 置;改變粗放的開采方式,促進非煤礦山向安全可靠型、環境友
好型和資源節約型轉變,打造綠色、循環、生態礦產業。
2. 做優做強,提質增效。嚴格新建非煤礦山準入門檻,強 化安全、環保、能耗、標準等剛性約束;改善現有非煤礦山生產
條件,加強資源綜合利用,延長產業鏈,走跨越式發展的路子,
鞏固非煤礦產業支柱地位,促進非煤礦產業又好又快發展。
3. 科技推動,創新發展。通過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改 造提升非煤礦產業,淘汰落后設備、工藝和產能;通過政府引 導,激發企業內在動力,促進非煤礦山走規?;?、機械化、標準 化和信息化(以下簡稱“四化”)發展道路,全面提升礦產業競
爭力。
(四)工作目標
1. 提升質量效益。通過3年攻堅行動,到2017年底,全省 非煤礦山從現在的6127座減少到4500座以內,全面完成非煤礦 山改造升級、整合重組和關閉退出任務;非煤礦山工業增加值比 2014年增長25%以上,安全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比2014年分別
下降20%以上。
2. 促進“四化”建設。到2017年底,所有在生產的非煤礦 山實現機械化開采、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要求;非煤礦山規?;?/span> 和集約化程度明顯提升,中型以上礦山比例從現在的2.8%提高 到10%以上;現有38座大型非煤礦山(不含鈦礦)全部建成
“四化”礦山。
二、 嚴格市場準入
(一)嚴格新建非煤礦山準入標準
1. 新建非煤礦山項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,各地、有關部
門一律不予批準:
(1)生產建設規模和服務年限低于《云南省非煤礦山最小開
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》(見附件,以下簡稱標準)規定的;
(2)與鐵路、高等級公路、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和高壓輸電 線路等重要設施的安全距離不能滿足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,礦山 申請劃定的礦區范圍與周邊毗鄰的采礦權間距不滿足設計規范規
定保留安全間距要求的;
(3)位于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、重要風景區,國家重點保 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等區域,以及位于重
要城鎮、城市面山的;
(4)露天采石(砂)場礦界與村莊的距離小于500米,礦界 與礦界之間安全距離小于300米,2個以上(含2個)露天采石 (砂)場開采同 一獨立山頭,難以實現自上而下分臺階(層)開 采,位于鐵路、高速公路、國道、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線和重要旅 游線路兩側可視范圍內的(本文印發之前已取得合法探礦權的除
外);
(5)未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。
2. 新設采礦權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、產業政策和礦業權 設置方案,除同屬1個礦業權人的情形外,礦業權在垂直投影范 圍內不得重疊;依據固體礦產勘查評價的基本單元及開采規劃,
應統一開采的礦床,只能設立1個采礦權。
3. 采礦權新立、擴大、縮小、變更,應通過同級有關主管
部門安全條件初步審查和環境影響評價。
4. 嚴格執行國家標準《固體礦產資源/儲量分類》有關規
定,對申請設立采礦權(含劃定礦區范圍)的非煤礦山原則上應 達到勘探程度,簡單礦床應達到詳查并符合設計要求(《礦產勘 查開采分類目錄》中第三類礦產除外)。已設采礦權的生產礦山 利用原有生產系統申請在其深部和外圍區域擴大開采的,擴大區
域范圍內資源勘查程度應達到詳查。
5. 非煤礦山新、改、擴建項目以及對礦山進行整合,應按 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履行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“三同時”手續。
嚴禁以探礦等名義實施采礦活動。
(二)現有非煤礦山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
1. 生產礦山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
(1)生產規模符合標準要求,礦山符合已批準的礦產資源規
劃、礦業權設置方案和礦區總體規劃;
(2)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、工商營業執照和安全生產許可證
等證照,達到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及以上;
(3)與相鄰礦山以及村莊、重要設施之間的安全距離符合
“嚴格新建非煤礦山準入標準”的有關規定;
(4)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編制的滿足國家法律法規和設 計規范要求的安全設施設計。通過環境影響評價,有環保審批及
驗收手續,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措施符合有關要求;
(5)礦山生產系統及安全設施齊全有效,滿足礦山安全規 程、設計規范要求。地下開采礦山每個礦井至少應有2個獨立的
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,每個生產水平(中段)均應至少有2個便
于行人的安全出口,并應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。露天開采 礦山應自上而下分臺階(層)開采,且臺階高度、臺階坡面角、
最終邊坡角等參數符合礦山安全規程規范及設計要求;
(6)無重大安全隱患,沒有非法、違法開采行為,未使用國
家禁止或者淘汰的設備及工藝;
(7)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,職業病危
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;
(8)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礦山安全生產的其他有關規定。
2. 基建礦山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:
(1)具有合法有效的采礦許可證和工商營業執照;
(2)建設規模符合標準要求;
(3)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所作的初步設計安全專篇及職
業病防護設施設計專篇,且按照管理權限經安全監管部門審批,
具有環境保護、水土保持等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審批手續;
(4)無以基建名義實施采礦等非法行為。
三、 實施“四個一批” (一)達標保留一批
達到上述基本條件的非煤礦山予以保留,可以繼續生產或者
建設。同時,按照風險等級實施差異化分級管理。
(二)改造升級一批
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礦山必須實施改造升級:
1. 生產建設規模達不到標準要求,但改造后能達到要求,
需要單獨保留的;
2. 達不到上述基本條件,但具備相應的整改條件,需要繼
續保留的。
(三)整合重組一批
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礦山必須實施整合重組:
1. 生產或者建設規模達不到標準要求,但有條件實施整合
的;
2. 同 一個礦體或者礦床分屬2個以上(含2個)不同勘查、
開發主體的,原則上實施整合重組;
3. 相鄰礦山之間安全距離達不到“嚴格新建非煤礦山準入
標準”有關規定要求的。
(四)淘汰關閉一批
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非煤礦山必須依法實施關閉:
1. 《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依法做好金屬非金屬礦山整 頓關閉工作的實施意見》(云政辦發〔2012〕234號)中規定的8
種取締關閉情形之一的;
2. 礦山安全距離不符合“嚴格新建非煤礦山準入標準”有 關規定且難以整改,或者位于國家劃定的自然保護區、重要風景 區,國家重點保護的不能移動的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所在地等區
域且未經有關主管部門同意的;
3. 越界開采且拒不退回本礦區范圍內開采,造成礦產資源
破壞的;無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,以及污染防治、生態保護措
施不符合有關要求,造成嚴重污染和生態破壞的;
4. 開采零星資源的小礦山,采礦權范圍內資源枯竭的。
四、 工作步驟
(一)自查自糾。各州、市、縣、區人民政府和滇中產業新 區管委會應先行組織自查自糾,對所有無證無照、非法開采、私 挖濫采、越界開采、以采代探等非法違法行為予以嚴厲打擊,對
非法違法礦點堅決依法取締關閉。
(二)專家排查。 2015年8月底前,由省、州市人民政府和 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按照分級負責原則,依托中介機構聘請有關 專家,對照“四個一批”和“現有非煤礦山應當具備的基本條 件”,對全省所有非煤礦山逐一排查會診,并作出評價、提出建 議,供各級政府決策參考。其中,省級負責排查所有地下開采礦 山、中型以上露天開采礦山和礦界跨州市的礦山;州市和滇中產
業新區負責排查本行政區域內省級排查范圍之外的所有礦山。
(三)制定方案。 各縣、市、區人民政府根據中介機構和專 家建議,結合本地實際,制定本縣、市、區非煤礦山轉型升級方 案,于2015年9月底前報所在州市人民政府(滇中產業新區管 委會),各州、市人民政府和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于2015年10 月底前將本地非煤礦山轉型升級方案報省級聯席會議辦公室,經
省直有關部門和專家評審后,提請省級聯席會議研究批復。
(四)綜合整治。 各地嚴格按照批復的方案開展轉型升級,
除達標保留礦山外,其他非煤礦山必須按照“不安全不生產”的
原則,先行實施綜合整治。對改造升級的礦山,嚴格按照規范、 程序和標準進行改造,經改造達標驗收合格繼續從事生產;對被 列為整合重組的礦山,采取政府引導和市場調節等方式,由整合 重組主體實施整合;對被列為關閉的礦山,于2017年底前依法
關閉到位。
五 、保障措施
( 一)政策支持
1. 在非煤礦山轉型升級整合重組過程中,涉及占用國家探 明礦產的礦業權,對礦業權人之間相互整合的,已繳納的礦業權 價款不再退還;未繳納礦業權價款的,由原礦業權人或整合重組 后的礦業權人繳納,并按照有關規定可進行分期繳納。對礦業權 未被整合而直接關閉注銷的,已繳納礦業權價款的礦業權人可按 照價款管理的有關規定申請退還礦業權價款;未繳納礦業權價款 的礦業權人,須補繳2006年9月30日至關閉之日內開采消耗資 源儲量價款,并由當地縣、市、區人民政府負責追繳。在轉型升 級過程中涉及礦權價款保證金繳納及退還的,按照有關規定執
行 。
2. 原礦區范圍(含原采礦權、方案批準前已取得劃定礦區 范圍批復及開拓工程超越礦區范圍批復的)涉及礦產資源規劃禁 止開采區的,經涉及禁止區有關主管部門(鐵路、公路、河流、 石油天然氣輸送管道等重要設施、風景旅游區、保護區等)明確
同意轉型升級的意見后,按符合礦產資源規劃辦理。
3. 非煤礦山轉型升級方案批準后,涉及礦權整合重組的, 轉型升級主體憑整合重組協議,可以直接申請將被整合的采礦權
和探礦權變更到轉型升級主體企業。
4. 積極爭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對轉型升級工作給予扶持。 省財政對政府購買專家排查技術服務費用予以支持。對工業轉型 升級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非煤礦山建設重點項目,由工業和信息
化部門從現有扶持工業發展專項資金中予以支持。
5. 對非煤礦山轉型升級工作中涉及的有關行政審批和許可
事項,各地、有關部門應按照“精簡、效能”的原則辦理。
6. 鼓勵有實力的企業主動兼并重組、整合周邊礦權。
(二)組織保障
1. 強化主體責任。以縣、市、區為基本單元,州、市人民
政府和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為責任主體。各級政府和滇中產業新 區管委會建立非煤礦山轉型升級聯席會議制度,及時協調、解決
轉型升級工作中的困難和問題,督促指導工作落實。
2. 強化部門職責。各地要建立非煤礦山轉型升級行政首長 負責制,政府主要領導對本地非煤礦山轉型升級負總責。要明確 有關部門工作職責,構建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。發展改革部門應 嚴把非煤礦山立項審批關;財政部門要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, 整合各類資金支持非煤礦山轉型升級工作;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 支持非煤礦山企業向其他行業轉產,嚴把非煤礦山技改項目審核
關;公安部門要加強民用爆炸物品購買、運輸、儲存、爆破作業
的安全監督管理,依法查處和打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;國 土資源部門要切實強化源頭管理,對不符合礦權設置條件的一律 不予審批,嚴厲打擊無證非法開采、私挖濫采或盜采礦產資源、 越界開采、以采代探等非法違法行為;環境保護部門要依法嚴厲 查處非煤礦山的環境違法行為;工商部門要依法查處擾亂市場秩 序、無照生產經營等非法違法行為;安全監管部門要嚴格安全生 產行政許可,嚴肅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非煤礦山,嚴厲打 擊安全生產非法違法行為;林業、水利、電力等有關部門要依照 職責權限履行監管職責,支持、配合非煤礦山轉型升級工作。有
關部門要及時吊銷、注銷政府決定關閉的非煤礦山的有關證照。
3. 強化屬地監管。凡屬非煤礦山整合重組、改造升級、關 閉淘汰的,省級聯席會議將根據各地實際,將目標任務細化分解 到各州、市人民政府和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,各地再層層分解落 實到縣、市、區人民政府和具體企業。按照屬地監管原則,由州 市、縣兩級政府監督非煤礦山企業按照規定的時限和標準落實到 位?,F有合法礦山因與石油(天然氣)輸送管道、鐵路、公路、 村莊、電力設施等安全距離不足而被列入關閉對象的,按照“審 批時間先后,后審批服從先審批”的原則劃定責任單位,依法處
理。
4. 強化監督考核。各級政府(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)要將 非煤礦山轉型升級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列為績效考核和安全生產
責任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,考核結果作為評優評先和干部選拔任
用的重要依據。
5. 強化責任追究。對各級政府(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)和 有關部門不認真貫徹落實非煤礦山轉型升級規定要求、工作失職
瀆職或導致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的,要嚴肅進行責任追究。
(三)維護社會穩定
各級政府(滇中產業新區管委會)及有關部門要大力宣傳非 煤礦山轉型升級工作的各項政策措施,充分研判、及時協調解決 轉型升級工作中出現的問題,制定應急預案,按照有關法律法規 及政策規定,妥善做好職工安置、勞動保障等工作,積極化解矛
盾,確保礦區社會穩定。
附件:云南省非煤礦山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
附件
云南省非煤礦山最小開采規模和最低服務年限標準
礦種名稱 |
計量單位:/年 |
新建、改建、擴建、 整合量組礦山 最小開采規模 |
已有礦山 最小開采規模 |
最低服務年限 |
鐵(地下開采/露天開采) |
礦石萬噸 |
≥10/15≥5 |
|
露天開采 礦山6年
地下開采 礦山10年
露天、地下 聯合開采 礦山10年 |
錳 |
礦石萬噸 |
≥5 |
≥2 |
|
鈦 |
礦石萬噸 |
≥10 |
≥5 |
|
銅 |
礦石萬噸 |
≥6 |
≥3 |
|
鉛、鋅 |
礦石萬噸 |
≥10 |
≥3 |
|
鎢 |
礦石萬噸 |
≥6 |
≥5 |
|
錫 |
礦石萬噸 |
≥6 |
≥3 |
|
銻 |
礦石萬噸 |
≥6 |
≥3 |
|
鋁土礦 |
礦石萬噸 |
≥15 |
≥10 |
|
鉬 |
礦石萬噸 |
≥6 |
≥3 |
|
鎳 |
礦石萬噸 |
≥6 |
≥3 |
|
鈷 |
礦石萬噸 |
≥10 |
≥3 |
|
鎂 |
礦石萬噸 |
≥15 |
≥15 |
|
鉍 |
礦石萬噸 |
≥15 |
≥15 |
|
汞 |
礦石萬噸 |
≥15 |
≥15 |
|
巖金 |
礦石萬噸 |
露天≥9,地下≥3 |
露天≥6,地下≥3 |
|
銀 |
礦石萬噸 |
≥10 |
≥3 |
|
鉑族金屬 |
礦石萬噸 |
≥10 |
≥3 |
|
磷(地下開采/露天開采) |
礦石萬噸 |
≥50 |
≥10/15 |
|
冶金用自云巖 |
礦石萬噸 |
≥15 |
≥3 |
|
螢石 |
礦石萬噸 |
≥5 |
≥3 |
|
建筑用石料類(飾面用除外) |
礦石萬噸 |
≥30 |
≥10 |
|
硅 石 |
礦石萬噸 |
≥10 |
≥10 |
|
石 膏 |
礦石萬噸 |
≥10 |
≥5 |
|
硫鐵礦 |
礦石萬噸 |
≥20 |
≥5 |
|
自然硫 |
礦石萬噸 |
≥10 |
≥10 |
|
巖鹽、井鹽 |
礦石萬噸 |
≥10 |
≥3 |
|
鉀 鹽 |
礦石萬噸 |
≥5 |
≥1 |
|
芒硝 |
礦石萬噸 |
≥5 |
≥5 |
|
硼 礦 |
礦石萬噸 |
≥5 |
≥5 |
|
耐火粘土 |
礦石萬噸 |
≥10 |
≥5 |
|
建筑用砂、磚瓦粘土 |
礦石萬噸 |
10 |
≥5,≥6 |
|
高嶺土 |
礦石萬噸 |
≥5 |
≥3 |
|
頁巖 |
礦石萬噸 |
≥10 |
≥5 |
注:1. 最低服務年限僅限于本標準發布后的新建礦山;2. 未列入本標準的礦種,按照“就 高不就低”的原則,以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準;3 . 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2013年第21號令 《產業結構調整目錄》(2011年本〔修正〕)嚴格落實鎢、鉬、錫、銻礦山開采項目等量、減量置 換建設原則,嚴格控制新增產能。
— 13—
抄送:省委各部委,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,省政協辦公廳,省法 院,省檢察院,云南省軍區。 |
|
云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|
2015年6月1 日印發 |
14-